关于夹浦镇夹浦村2024-24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根据《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建设用地地块有土壤污染风险的;(二)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转让的。
夹浦镇夹浦村2024-24号地块土地性质拟变更为“两公一住”等敏感用地,属于甲类地块,需按以上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由于地块周边存在工业企业且可能存在潜在污染影响,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4〕47号)第十五条等要求,该地块需进入土壤污染状况第二阶段初步调查阶段。本地块实际用地现状用途为农用地,根据夹浦镇自然资源所出具的夹浦村地块控制图则和规划设计条件,本地块用途规划为餐饮用地(09010)和文化活动用地(080302)。
2025年9月,长兴县夹浦镇夹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我公司对夹浦镇夹浦村2024-24号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公司接到委托后,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等,通过资料收集、现场勘察、现场走访、资料分析对调查地块内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委托杭州质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完成了土壤和地下水初步采样监测(其中现场钻探委托上海杰狼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我公司根据检测单位采样检测相关记录、检测报告以及质控报告等资料编制完成了《夹浦镇夹浦村2024-24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浙江恒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委托,于2025年10月11日在长兴主持召开了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专家评审会,会上本报告通过评审并出具了专家组意见,我单位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了备案稿。
本次调查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于2025年9月开展,《夹浦镇夹浦村2024-24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采样方案》已于2025年9月12日通过专家函审并出具了函审意见,根据专家意见,本次调查已细化地块现场采样条件,优化布点方案和相关内容;现场土壤采样工作于2025年9月14日进行,地下水采样工作于2025年9月18日进行,实验室样品分析于2025年9月14日~2025年9月25日进行。
一、地块描述
夹浦镇夹浦村2024-24号地块位于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夹浦镇夹浦村,地块占地面积8881.2平方米,地块中心桩号为东经119.946024°,北纬31.100237°。地块东侧紧邻滨湖大道,隔路为太湖;南侧紧邻夹浦新街,隔路为林地;西侧为林地和长深高速;北侧紧邻林地。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夹浦村2024-4号地块2000年以前一直为未利用地,2000年左右地块西侧部分土地为农田,主要为周边居民种植蔬菜,2011年,地块内为林地和空地,2013年地块内南侧建设为草坪、道路和太湖风情景观节点,2021年地块内东北侧建设了太湖9号公路施工的临时工棚,2025年9月现场踏勘时,地块内现状为林地、草坪、太湖风情景观节点、临时工棚拆除后空地、道路。根据《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兴县夹浦镇喜鹊抖村、夹浦村、太平桥村、环沉村、陶家湾村村庄规划>的批复》(长政发〔2025〕17号),以及根据夹浦镇自然资源所出具的夹浦村地块控制图则和规划设计条件,本地块用途规划为餐饮用地(09010)和文化活动用地(080302),现土地使用权属夹浦镇夹浦村集体。
二、调查布点与采样分析
(1)本次初步调查采样监测布点方法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技术导则及要求,在详细了解本调查地块产排污环节的基础上,结合类似地块经验,按照20*20m网格布点法与专业判断布点法相结合进行布点,确保重点区域部分点位均匀,且考虑污染程度较大位置,其余点位布点方法为专业判断法布点,布点选择靠近地块外工业企业处等其余可能存在污染物迁移受污区域。
本调查区域用地面积8881.2平方米,调查区域内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7个,地下水点位3个。根据地块所处位置东侧临近太湖,判断地块内地下水流向为自西向东,故初步设置本调查地块上游1个场外土壤及地下水对照点S01/W01点位(地块外西侧100m)和三个土壤场外对照点S02、S03、S04点位(分别位于地块南侧105m、北侧96m及东侧30m)。地下水点位与土壤监测点位重合。
根据地块历史污染风险情况、现场土壤颜色、气味等性状初步判断,并结合现场PID、XRF的快筛检测结果,共筛选出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35份,另采集5份土壤密码平行样品送检,总计40份;共采集地下水样品5个(包括地下水密码平行样1个),送检实验室地下水样品5个(包括地下水密码平行样1个)。
(3)检测指标
土壤检测指标包括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27项)、SVOCs(11项)45项基本项及pH值、氟化物、石油烃(C10~C40)。
地下水检测指标包括①常规项目1(35项,不含两项微生物及放射性指标):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 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硫化物、钠、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②常规项目2(35项—GB36600除了35项后的其他项):镍、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③特征项(1项):石油烃(C10-C40)。
(4)评价标准
土壤评价标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表A.2的“敏感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评价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美国EPA筛选值。
三、调查结果
根据杭州质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QHZEXYG9657-2509043),土壤样品中砷、汞、镉、铅、铜、镍、萘、苯并[a]蒽、䓛、石油烃(C10-C40)、氟化物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其中砷、汞、镉、铅、铜、镍、萘、苯并[a]蒽、䓛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1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石油烃(C10-C40)的检测结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2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氟化物的检测结果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表A.2的“敏感用地筛选值”;pH值没有评价标准,对比场外对照点,与场外对照点检测浓度差距不大。其余因子均未检出。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标准规定,风险评估的筛选值为开展地块污染风险评价的临界值,即在确定了开发地块土地利用类型的情况下,土壤污染物监测最高浓度低于或等于筛选值时,地块环境风险一般情况可以忽略,该地块不需进行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即可直接用于该土地利用类型的再开发利用。因此,本次调查认为,本地块无需进一步开展地块环境详细调查或风险评估,可直接用于后续的再开发利用。
根据杭州质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QHZEXYG9657-2509044),各监测点地下水样品中嗅和味,色度均无异常,pH值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要求,各样品中肉眼可见物、浊度、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耗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碘化物、氯化物、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硫酸盐、氟化物、砷、铅、镍、铜、锌、铝、铁、锰、钠、石油烃(C10-C40)、萘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其余因子均未检出,其中肉眼可见物、浊度、碘化物未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要求,可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Ⅴ类标准要求,其余因子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要求;其中石油烃(C10-C40)的检测结果均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且对比场外对照点,与场外对照点检测浓度差距不大。肉眼可见物、浊度、碘化物未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要求,可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Ⅴ类标准要求。超标指标浑浊度、肉眼可见物属于感官性质及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碘化物属于毒理学指标,碘化物挥发后在空气中浓度进一步稀释,对敏感人群影响较小。碘化物超标的原因可能与本地块所在位置有关。
本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不开发,不在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内。根据第一类用地下暴露情景的暴露途径分析结果,地块内关注污染物碘化物风险水平未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限值及可接受危害商限值,在本地块内地下水不饮用、不长期接触的情景下,人体健康风险水平可接受。因此,本地块不需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本地块不列入污染地块名录。
四、总结论
综上所述,夹浦镇夹浦村2024-24号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所规定的第一类用地要求。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可用于规划商业服务业用地(09)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用地用途,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后续若该地块发生用途变更,应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国家和浙江省的相关规定,按照用途变更的类型,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附件:夹浦公示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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