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虹星桥镇河桥村农民新村202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同时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调查地块原用途为农用地,根据长兴县虹星桥镇自然资源所提供的《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兴县虹星桥城镇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长政发〔2024〕98号)及长兴县虹星桥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图可知,本地块已规划为居住用地(R),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居住用地(07)中的农村宅基地(0703),其中居住用地为敏感用地,属于浙环发﹝2024﹞47号文件中的甲类地块,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虹星桥镇河桥村农民新村2025地块位于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虹星桥镇河桥村,地块占地面积28687平方米,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9.862846°,北纬 30.956410°。地块东至画溪大道,南至林地、农田、河桥村民居,西至农田、河桥村民居,北至河桥村塔濠、施家塘路、施家塘民居、河桥新村。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虹星桥镇河桥村农民新村2025地块在2019年以前一直为农田、坑塘、农村道路、沟渠;2019年1月,地块内偏西侧的坑塘被填埋,原有农田中的大部分面积用于植树造林;2025年11月现场踏勘时,地块内现状为农田、林地、坑塘、农村道路及沟渠。土地使用权属长兴县虹星桥镇河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块用途规划为居住用地。
二、点位布设及检测因子情况
本次调查范围面积为28687m2,因此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8个(S1-S8),在调查地块外设置1个土壤及地下水场外对照点S01/W01(位于本地块外西南侧约394m)。在调查区域内共布设地下水点位3个(W1、W2、W3),在调查地块外设置1个土壤及地下水场外对照点S01/W01(位于本地块外西南侧约394m)。地下水点位均与土壤监测点位重合。
土壤检测指标包括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s(27项)、SVOCs(11项)45项基本项及pH值、总氟化物、石油烃(C10~C40)。
地下水检测指标包括①常规项目1(35项,不含两项微生物及放射性指标):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 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硫化物、钠、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②常规项目2(35项—GB36600除了35项后的其他项):镍、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③特征项(1项):石油烃(C10-C40)。
三、土壤监测结果评价
本调查地块内及对照点的各监测点土壤样品中总氟化物、镉、铅、汞、砷、铜、镍、石油烃(C10-C40)、四氯乙烯、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其中镉、铅、汞、砷、铜、镍、四氯乙烯、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1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石油烃(C10-C40)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2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氟化物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表A.2的“敏感用地筛选值”;pH值没有评价标准,对比场外对照点,与场外对照点检测浓度差距不大。其余因子均未检出。因此,本次调查认为,本地块无需进一步开展地块环境详细调查或风险评估,可直接用于后续的再开发利用。
四、地下水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地下水检测结果可知,各监测点地下水样品中嗅和味、色度均无异常,pH值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要求,各样品中肉眼可见物、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高锰酸盐指数)、硫化物、氟化物、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硫酸盐、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亚硝酸盐(以N计)、氨氮、碘化物、石油烃(C10-C40)、砷、锰、钠、硝基苯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其余因子均未检出;其中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高锰酸盐指数)、硫化物、氟化物、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硫酸盐、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亚硝酸盐(以N计)、氨氮、碘化物、砷、锰、钠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要求;石油烃(C10-C40)、硝基苯的检测结果均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肉眼可见物、浊度未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要求,可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Ⅴ类标准要求。超标指标肉眼可见物、浑浊度属于感官性质及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且本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不开发,不在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内,根据第一类用地下暴露情景的暴露途径分析结果,本地块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缺少基于人体健康风险的暴露途径,因此认为其地下水污染风险水平可接受。因此,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本地块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五、结论
综上所述,虹星桥镇河桥村农民新村2025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所规定的第一类用地要求。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可用于居住用地(07)用途,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后续若该地块发生用途变更,应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国家和浙江省的相关规定,按照用途变更的类型,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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