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堂江北区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同时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本地块原用途为工业用地、农用地、农村宅基地、宗教用地、未利用地,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佛堂镇FOT-01单元朝阳西路与江滨路交叉口北侧区块控规方案的批复》(义政函〔2025〕59号)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图可知,现规划为商业用地(B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社会停车场用地(S33)、广场用地(G3)、居住用地(R),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商业服务业用地(09)中的商业用地(090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交通运输用地(12)中的交通场站用地(1208)、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中的广场用地(1403)、居住用地(07),其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居住用地属于浙环发[2024]47号文件中的甲类地块,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佛堂江北区块位于义乌市佛堂镇朝阳西路东侧、义乌市第二人民医院西侧,地块规划用地面积为103273.63平方米,中心坐标为东经120.008901°,北纬29.208567°。东至义乌市第二人民医院、街边店面房、渡磬小区,南至绿化、义乌江,西至朝阳西路、渡磬一区、街边店面房,北至蟠龙西路、新汇·澜桥印象小区。本地块原用途为工业用地、农用地、农村宅基地、宗教用地、未利用地,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佛堂镇FOT-01单元朝阳西路与江滨路交叉口北侧区块控规方案的批复》(义政函〔2025〕59号)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图可知,现规划为商业用地(B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社会停车场用地(S33)、广场用地(G3)、居住用地(R),土地使用权原属义乌市佛堂镇湖山村集体、义乌市佛堂供销社、义乌市佛堂镇旺达皮件厂、义乌市佛堂基督教会,土地使用权现属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
根据现场踏勘资料、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调查地块自历史记录以来为湖山村、水塘、农田;60年代,地块内东南侧建设了义乌市佛堂供销社;70年代,地块内东北侧建设了湖山村文化活动中心;1996年,地块内东侧建设了义乌市佛堂镇旺达皮件厂;2000年左右,地块内东侧建设了义乌市佛堂基督教会,地块内西南侧建设了湖山村仓库;2006年地块内北侧建了一栋街边店面房;2010年,地块内西侧搭建蓝色工棚用作家庭作坊;2013年,地块内西南侧的湖山村仓库部分已拆除;2014年,湖山村进行拆除,地块内水塘进行填埋,填土来源于湖山村拆除时土地平整时开挖的土;2016年,地块内湖山村仓库、大部分湖山村居民住宅已拆除,还剩余零星几栋湖山村居民住宅未拆除;2017年地块内义乌市佛堂供销社已拆除;2018年,地块内西侧建了一排房子用作老人安置房,地块内农田荒芜后闲置;2019年,地块内义乌市佛堂镇旺达皮件厂厂房、北侧街边店面房、剩余几栋未拆除的湖山村居民住宅已拆除;2021年,地块内义乌市佛堂基督教会已拆除,地块内东侧搭建了悦江府施工项目部,地块内大部分区域用作临时停车场;2022年,地块内东南侧搭建工棚用作核酸采样点;2024年,地块内东侧的悦江府施工项目部、东南侧的核酸采样点工棚被拆除,东南侧用作义乌市赵龙驾校科目二训练场地,西南侧建了几排房子用作老人安置房;现状地块为临时停车场、义乌市赵龙驾校科目二训练场地、湖山村文化活动中心(目前不用作老年协会,作为村里龙灯临时堆放点)、老人安置房。其相邻地块现状及历史上为农田、绿化、水塘、义乌江、停车场、湖山菜市场、小路、道路、湖山路、朝阳西路、蟠龙西路、街边店面房、渡磬小区、渡磬一区、新汇·澜桥印象小区、湖山村、湖山新村一区、湖山新村二区、湖山新村六区、华统朝阳雅苑、佛堂古民居苑、义乌市双江湖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闲置土地、佛堂垃圾中转站、家庭作坊、义乌市第二人民医院、义乌市精诚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工地试验室、义乌市佛堂供销社、湖山村出租加工厂、义乌矿业有限公司、义乌市食品公司、义乌市联昌实业有限公司(由义乌市农机修配厂改制)、油脂加工厂、义乌市王宅油脂厂、义乌市鑫泰隆染色有限公司(前身为义乌市大汉皮革有限公司)。
二、点位布设及检测因子情况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共布设土壤采样点位数15个(S1-S15),地下水监测井4个(W1-W4)。在调查地块外上游的农田区域布设1个土壤及地下水场外对照点S16/W5(位于地块外东北侧约930m)。地下水点位与土壤监测点位重合。
地块原计划采样深度为6m,根据现场采样情况,S9实际采样深度为6m,其余点位受圆砾层的影响,导致采样深度受限,其中:S1、S15实际采样深度为3.1m,S2实际采样深度为2.7m,S3实际采样深度为3.8m,S4、S12、S16实际采样深度为2.0m,S5、S13实际采样深度为4.3.m,S6实际采样深度为3.0m,S7实际采样深度为5.8m,S8实际采样深度为1.5m,S10实际采样深度为2.6m,S11实际采样深度为3.5m,S14实际采样深度为4.0m。因此调查地块采样点S1-S3、S6、S10取3个土壤样品送检;S4、S8、S12、S16取2个土壤样品送检;S5、S7、S9、S11、S13-S15取4个土壤样品送检。
5个地下水监测井,每个点位均可采集到地下水样品。
综上,根据地块历史污染风险情况、现场土壤颜色、气味等性状初步判断,并结合现场PID、XRF的快筛检测结果,共筛选出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58个(其中6个是土壤现场平行样);共送检实验室地下水样品6个(其中1个是地下水现场平行样)。
(2)检测指标
所有采集的环境介质样品均送到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检测项目包括:
土壤监测指标:
①基本45项: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27项)、SVOCS(11项)
②其他项:pH、石油烃(C10-C40)、总铬、锑、硒、锌、钴、钡、铍、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硫化物、氟化物、三氯苯(总量)、三溴甲烷、二甲基甲酰胺
地下水监测指标:
①常规项目Ⅰ(35项,不包含两项微生物):pH、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以 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以N计)、硫化物、钠、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氯化物
②常规项目Ⅱ(35项):镍、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
③其他:锑、石油烃(C10-C40)、总铬、铍、钡、可吸附有机卤素、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钴、三氯苯(总量)、三溴甲烷、总磷、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二甲基甲酰胺
三、土壤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土壤监测结果,本调查地块土壤样品中pH、铜、镍、镉、铅、砷、汞、硒、总铬、锌、锑、钴、钡、铍、氟化物、硫化物、石油烃(C10-C40)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其中总铬、锌、氟化物检出值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表A.2的“敏感用地筛选值”要求;硒检出值满足《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36/1282-2020)中表3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钡检出值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表1“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pH、硫化物没有评价标准,与场外对照点检测浓度差距不大;其余因子均未检出。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标准规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通过初步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筛选值,应当依据HJ 25.1、HJ 25.2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详细调查。因此本次调查认为,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本地块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无需进一步开展地块环境详细调查,可直接用于后续的再开发利用。
四、地下水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地下水监测结果,本次调查地块内及上游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摇匀可见悬浮物,pH、嗅和味均无异常,调查地块内各样品中色度、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氟化物、碘化物、氰化物、氯化物、硫化物、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汞、镉、砷、锰、铁、锌、钠、铜、总铬、锑、镍、钴、钡、石油烃(C10-C40)、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可吸附有机卤素、总磷、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三氯甲烷、二氯甲烷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其余因子均未检出。采样点W1-W5的浊度,采样点W4的硫酸盐,采样点W2-W5的锰,采样点W2、W3的硫化物,W1-W3的总大肠菌群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要求,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Ⅴ类标准要求;其余检测因子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要求;其中总磷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V 类标准要求;石油烃(C10-C40)满足《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总铬满足美国EPA中的Tapwater筛选值要求,可吸附有机卤素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3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本地块内地下水现状及规划均不用做饮用水,浊度、硫酸盐、硫化物、总大肠菌群不具有致癌风险,为非毒理学指标,且缺少计算暴露量的相关参数,故不进行暴露评估及毒性评估。关注污染物锰在第一类用地情景下,地块地下水中锰的非致癌风险危害商为1.99E-09,远低于可接受危害商值1,地下水中锰的风险可接受,因此本地块不需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
五、结论
综上所述,佛堂江北区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所规定的第一类用地的要求,可用于商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场站用地、广场用地、居住用地开发利用,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无需启动详细调查,不需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
附件:佛堂江北区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备案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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