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江滩地块(扣除徐昊工艺品)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同时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佛堂镇江北区块、江南区块、工业区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义政发【2021】24号中的佛堂镇江南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可知,地块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居住用地(07)中的城镇住宅用地(0701),为敏感用地,属于浙环发[2024]47号文件中的甲类地块,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小江滩地块(扣除徐昊工艺品)位于义乌市佛堂镇蟠龙东路南侧,因义乌市徐昊工艺品有限公司主营电镀饰品加工,属于电镀行业中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属于丙类地块,调查从严,故将其扣除。调查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20.017139°,北纬29.211741°,总用地面积为40129.11m2,地块东至福厚路,隔路为伏虎花园和飞凤花园,南至老市基村,西至江边公园,北至蟠龙东路。地块原规划为工业用地、居住用地,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佛堂镇江北区块、江南区块、工业区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义政发【2021】24号中的佛堂镇江南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现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目前地块征收中,征收后地块权利人为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前期调查工作包括文件查阅、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调查地块内历史上有浙江帅达尔实业有限公司、义乌春艳皮件厂、浙江洁诺针织有限公司、老市基村,2005年左右义乌市春艳皮件厂改为义乌市洁诺针织有限公司,直至2021年拆除;浙江帅达尔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拆除;2019年原帅达尔厂区建成废品收购站直至2023年左右拆除。经调查,地块内历史上存在工业企业,地块周边有工业企业,地块内及地块周边200m 范围内无规模化养殖、未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储存,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未涉及固废堆放与倾倒、未涉及固废填埋等。
调查地块2000年前为农田,农田内种植果蔬,为周边村民自种自吃,农药化肥使用量较少,2000年左右地块内建有浙江帅达尔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春艳皮件厂、老市基村家庭作坊,2005年左右义乌市春艳皮件厂改为义乌市洁诺针织有限公司,2017年地块内东侧剩余农田清表平整,2018年浙江帅达尔实业有限公司拆除,2019年左右原帅达尔厂区建成废品收购站,直至2023年左右拆除,地块内东侧原农田部分建成伏虎花园建设队项目部,项目部仅进行生活住宿,不涉及生产,生活污染源生活污水接入周边小区的市政污水管网,生活垃圾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
二、调查布点与采样分析: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 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等文件,结合对调查地块及相邻地块潜在污染源和污染物的识别判断和地下水流向的分析,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共布设土壤采样点位数12个(S1-S12),地下水监测井4个(W1~W4),选取地块外东侧农田区域(地下水上游)1187m处1个场外对照点S0/W0点位,地下水点位与土壤监测点位重合。共筛选出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地块内50个(不包括平行样7个)、地下水样品5个(不包括平行样1个)。
三、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地块土壤样品六价铬、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结果低于检出限,其他因子铜、铅、镉、汞、砷、镍、石油烃(C10~C40)、锑、钴、钒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锌、钼、铊、铍、总铬、氟化物、锡检出值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硒、银、甲基叔丁基醚检出值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T1282-2020);钡检出值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pH值、石油烃C6-C9没有评价标准,对比场外对照点,与场外对照点检测浓度差距不大。
调查地块地下水样品关注检测因子中pH值、色度、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耗氧量、铁、锰、氨氮、钠、亚硝酸盐、氟化物、硝酸盐、镉、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铅、锌、铝、总铬、总锑、铜、石油烃(C10-C40)、镍、总磷、石油类、硼、钴、钼、铊、铍、砷、汞、钒、钡、锡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其余均未检出。
检出的因子中除所有点位浊度、W2总硬度、硫酸盐、铁、锰、氟化物、锌、铝、钴及W4锰外其余各项指标因子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美国EPA中Tapwater筛选值。总磷、石油类没有相应标准,与对照点相比差距不大
浊度、总硬度、硫酸盐、铁、锌、铝属于感官性状指标及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附录 H 中的有毒有害指标。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中的(十二)规定:“经调查,地块仅地下水超标的,调查报告应当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在调查报告中明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本地块内地下水现状及规划均不用做饮用水,根据第一类用地下水暴露情景的暴露途径分析结果,本地块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锰、锌、钴、氟化物在第一类用地情景下,地块地下水中锰、锌、钴、氟化物的非致癌风险危害商远低于可接受危害商值1,地下水中锰、锌、钴、氟化物的风险可接受。本地块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浊度、总硬度(以CaCO3计)、硫酸盐、铁、铝缺少基于人体健康风险的暴露途径及计算暴露量所需的理化参数。因此本地块地下水污染风险水平可接受,不需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
综上所述,小江滩地块(扣除义乌市徐昊工艺品)土壤检出指标均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地下水在不作饮用水及开发利用的情况下,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可结束初步调查,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可用于城镇住宅用地/商业用地,不需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
附件:小江滩地块(扣除徐昊工艺品)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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