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溪镇龙祈南侧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同时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本地块属于用途变更地块,原用途涉及农用地(耕地、其他土地),现已规划为住宅用地,为浙环发(2021)21号中的敏感用地,属于甲类地块,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苏溪镇龙祈南侧地块位于龙祈路南侧、余家殿村和韩界小区北侧,地块规划用地面积为0.742公顷,中心坐标为东经120.136106°,北纬29.401598°。地块东至农田、树木及灌木丛,南至农田、余家殿村、韩界小区,西至街边店面房、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有限公司,北至龙祈路、王界村。根据《义乌市2018年度计划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地块原用途为农用地(耕地、其他土地);根据《义乌市2018年度计划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浙土字(330782)A[2018]-0014),现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性质变更批准时间为2019年1月17日。土地使用权原属义乌市苏溪镇韩界村、王界村集体,现土地使用权属义乌市苏溪镇人民政府。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该地块在2010年前为农田、树木及灌木丛;2010年地块内农田荒芜,此时地块为荒芜的土地、水塘、树木及灌木丛;2013年,地块内荒芜区域种植农作物,此时地块为农田、水塘、树木及灌木丛;2017年,地块内水塘被填埋,填土来源于周边农田的土,此时地块为农田、树木及灌木丛;现状地块为农田、树木及灌木丛。因此,地块现状及历史上未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填埋等,未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其相邻地块现状及历史上为农田、水塘、荒芜的土地、树木及灌木丛、公共绿化、龙祈路、街边店面房、居民区(余家殿村、韩界小区、王界村、王升塘村、里宅村、月白塘村)、临时停车场、农用房、苏溪镇阳光大道和龙祈路西侧地块(农田、村内小路、篮球场、幼儿临时游乐场及临时停车场、闲置农用地、义乌市苏溪红升砖瓦厂)、苏溪镇阳光大道与龙祈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农田、义乌市苏溪红升砖瓦厂、闲置的土地)、义乌市拓昇建材商行、浙江姗娥针织有限公司、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天森服饰有限公司、义乌市远洋领带印花有限公司、义乌市稠城赛特彩印厂、义乌市笑蓉线带厂、浙江省义乌市绿色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义乌市美织针织有限公司、浙江寿峰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
二、点位布设及检测因子情况
根据苏溪镇龙祈南侧地块用地规划红线图,本调查区域用地面积为0.742公顷。调查区域内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6个(S1-S6),地下水点位3个(W1-W3);在调查地块外上游的农用地区域布设1个土壤及地下水场外对照点S01/W0(位于地块外东南侧约1450m),地下水点位与土壤监测点位重合。根据地块历史污染风险情况、现场土壤颜色、气味等性状初步判断,并结合现场PID、XRF的快筛检测结果,共筛选出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31个(包括土壤现场平行样3个)。土壤检测指标包括 pH、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27项)、SVOCs(11项)、石油烃(C10-C40)、总铬、硫化物、锑、硒、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氟化物。另外共送检实验室地下水样品5个(包括地下水现场平行样1个)。地下水检测指标包括①常规项目(35项):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 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硫化物、钠、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其他(9项):石油烃C10-C40、总铬、苯胺、锑、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苯并[a]芘。
三、土壤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土壤监测结果可知,本调查地块内及对照点的各监测点样品中pH、铜、镉、砷、铅、锑、镍、汞、总铬、硒、硫化物、氟化物、乙苯、苯并[a]芘、石油烃(C10-C40)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均达到《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其中总铬、氟化物可达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表A.2的“敏感用地筛选值”要求;硒可达到《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36/1282-2020)中表3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pH、硫化物没有评价标准,对比场外对照点,与场外对照点检测浓度差距不大。其余因子均未检出。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标准规定,风险评估的筛选值为开展地块污染风险评价的临界值,即在确定了开发地块土地利用类型的情况下,土壤污染物监测最高浓度低于或等于筛选值时,地块环境风险一般情况可以忽略,该地块不需进行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即可直接用于该土地利用类型的再开发利用。因此本次调查认为,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表A.2的“敏感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0)中表1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36/1282-2020)中表3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无需进一步开展地块环境详细调查或风险评估,可直接用于后续的再开发利用。
四、地下水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地下水监测结果可知,地下水样品中无肉眼可见物,嗅和味、色度均无异常,各样品中pH、浑浊度、氨氮、耗氧量、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氯化物、硫酸盐、氟化物、碘化物、汞、铁、锰、钠、铝、锑、镉、硒、砷、石油烃(C10-C40)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其余因子均未检出。采样点W1、W2的浑浊度未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要求,可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Ⅴ类标准要求,其余检测因子均可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要求;其中石油烃(C10-C40)可以达到《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超标指标浑浊度均属于感官性质及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且本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不开发,不在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内,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五、结论
综上所述,苏溪镇龙祈南侧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所规定的第一类用地要求,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可用于住宅用地开发利用,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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