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义乌市尚经印染厂地块(赤岸)土壤污染状况 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同时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本地块属于印染行业中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属于丙类地块,且本地块规划为居住用地、政府预留用地,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的居住用地(07)中的城镇住宅用地(0701)、留白用地(16),其中居住用地为敏感用地,因此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土地使用权原属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已归属义乌市赤岸镇人民政府,地块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政府预留用地。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原义乌市尚经印染厂地块(赤岸)位于义乌市赤岸镇报国西路北侧,地块占地面积为5650m2,地块中心经度E120.024589°,中心纬度N29.151936°。地块东侧紧邻城山路,隔路为市政绿地及吴溪;南侧紧邻报国西路,隔路为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厂区;西侧紧邻拆除厂房后的闲置空地(部分拟规划居住用地,部分为政府预留用地),再往西为青龙岗路;北侧紧邻拆除厂房后的闲置空地(拟规划居住用地)、吴溪,隔吴溪为居住用地(目前暂作为临时停车场)。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该地块在2002年前一直为农田,仅2000年地块内建了一小间工具房,堆放杂物;2002年,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地块内建设了厂房及宿舍楼,厂房建成后至2011年,均租用给其他企业作为仓库使用,主要储存日用百货类商品,不涉及危化品储存,也不涉及固废堆存,宿舍楼作为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及租用该地块厂房的企业员工宿舍,工具房闲置;2012年,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厂房出租给玩具厂生产使用,宿舍楼作为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及租用该地块厂房的企业员工宿舍,直至2014年底玩具厂搬迁,工具房堆放杂物;2015年,义乌市尚经印染厂租用该地块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工具房改为定型废油暂存间,直至2019年底搬出该地块搬迁至报国西路南侧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厂房内,一直生产至今;义乌市尚经印染厂搬迁后,该地块开始拆除,并于2020年底拆除完毕,并完成地块平整;2021年初,该地块原宿舍楼区域作为临时停车场使用至今。2023年,地块已被义乌市赤岸镇人民政府征收,现土地使用权属义乌市赤岸镇人民政府,调查地块部分拟规划 居住用地(R2)、部分为政府预留地。2023年12月,义乌市赤岸镇人民政府对本地块内除临时停车场区域外的区域再次进行了平整;2024年1月,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占用该地块内部分用地搭建临时工棚。
二、点位布设及检测因子情况
本次调查在调查区域内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15个(S1-S15),在调查地块外设置2个土壤及地下水场外对照点S01/W0、S02/W01(分别位于本地块外西南侧约1808m、西北侧约308m)和2个土壤场外对照点S03、S04点位(分别位于本地块外东北侧约1046m、东南侧约456m)。受地下水水文情况影响,原方案中设置的4个地下水点位中仅有W2采集到地下水,W1、W3、W4均未采集到地下水,故根据地块实际情况及采样经验在地块内新增了一个W5点位,并采集到地下水。另外,实际采样采用直推建井方式,现场测定地块地下水浊度较高,故在地块W2点位附近新建了对照井(W2(螺旋井),采集到了地下水),因此,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地下水点位3个(W2、W2(螺旋)、W5),在调查地块外设置2个地下水场外对照点S01/W0、S02/W01(分别位于本地块外西南侧约1808m、西北侧约308m),地下水点位与土壤监测点位重合。
土壤检测指标包括pH、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27项)、SVOCs(11项)、石油烃(C10-C40)、锑、总铬、硫化物、硒、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氟化物、氰化物、锌、银、锡、铊、钴、钒、铍、钼、钡、二噁英类。
地下水检测指标包括①常规项目(35项,不包含两项微生物):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 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硫化物、钠、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氯化物、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②基础项目(34项):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③特征项(15项):石油烃(C10-C40)、锑、总铬、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镍、银、锡、铊、钴、钒、铍、钼、钡、二噁英类。
三、土壤监测结果评价
本调查地块内及对照点的各监测点土壤样品中镍、铜、镉、铅、总铬、锌、铊、铍、钡、钒、钴、锑、银、锡、钼、汞、砷、硒、硫化物、总氟化物、石油烃(C10-C40)、二噁英类均有不同程度检出,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中锑、铍、钴、钒、石油烃(C10-C40)、二噁英类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2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总铬、锌、锡、铊、钼、总氟化物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表A.2的“敏感用地筛选值”;钡的检测结果低于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0)中表1“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银、硒的检测结果均低于《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36/1282-2020)中表3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pH值、硫化物没有评价标准,对比场外对照点,与场外对照点检测浓度差距不大。其余因子均未检出。因此,本次调查认为,本地块无需进一步开展地块环境详细调查或风险评估,可以直接用于后续的再开发利用。
四、地下水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地下水检测结果可知,各监测点地下水样品中无肉眼可见物、嗅和味,色度均无异常,各样品中pH值、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耗氧量、氨氮、碘化物、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硫酸盐、氟化物、铁、铝、银、钡、总铬、镍、镉、锑、铊、铅、钠、钒、锰、钴、铜、锌、钼、锡、汞、砷、硒、石油烃(C10-C40)、二噁英类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其余因子均未检出;其中pH值、色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耗氧量、氨氮、碘化物、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硫酸盐、氟化物、铁、铝、银、钡、镍、镉、锑、铊、铅、钠、钒、锰、钴、铜、锌、钼、汞、砷、硒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石油烃(C10-C40)、钒的检测结果均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锡、总铬的检测结果均低于美国EPA筛选值,且与对照点检测浓度差距不大;二噁英类没有评价标准,对比场外对照点,与场外对照点检测浓度差距不大;其中浊度未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要求,可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Ⅴ类标准要求。超标指标浑浊度属于感官性质及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且本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不开发,不在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内,因此,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结合浙江和一径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对本地块采样检测结果,本地块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另外,由于2024年1月本地块现场采样时,本地块质控单位浙江环境监测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地块进行了现场质控,同步采集了本地块W5点位地下水样品平行样进行比对数据,第一次W5采样点位比对结果不合格,采样单位重新在W5附近打井二次采样,质控单位同步采样,比对合格,但检测指标锑存在超标情况。故本次根据采样单位(浙江和一径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二次采样(采样时间:2024年4月12日)的检测结果(检测报告编号:和一径舟(2024)第089号)启动本地块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根据本地块内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结果,地块内关注污染物锑风险水平未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限值及可接受危害商限值,在本地块内地下水不饮用、不长期接触的情景下,人体健康风险水平可接受。因此,本地块不需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本地块不列入污染地块名录。
五、结论
综上所述,原义乌市尚经印染厂地块(赤岸)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所规定的第一类用地要求,不需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可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利用,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
附件:(公示稿)原义乌市尚经印染厂地块(赤岸)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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