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义乌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同时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本地块规划为居住用地、政府预留地,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居住用地(07)中的城镇住宅用地(0701)、留白用地(16),其中居住用地为敏感用地,且本地块属于危险废物经营行业中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属于丙类地块,因此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原义乌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块位于义乌市赤岸镇报国西路25号,地块占地面积为1950平方米,中心桩号为东经120.023330°,北纬 29.152422°。地块东至拆除厂房后的空地,南至报国西路,隔路为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至青龙岗路隔路为林地、小水塘,北至林地。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该地块在1998年前一直为农田,1998年建成义乌市食品有限公司,建成后至2006年一直为义乌市食品有限公司厂房,2007年—2019年,该厂区租用给义乌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至2020年8月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厂区已停止经营,至2021年,该地块内的所有设备均已被拆除,厂房已全部拆除。现状地块内为平整后的空地(部分为政府预留地、部分规划为居住用地),地块原权利人为义乌市食品有限公司,目前地块已由义乌市赤岸镇人民政府收回,地块规划用途为政府预留地及居住用地。
二、点位布设及检测因子情况
本次调查范围面积为1950m2,因此在调查区域内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6个(S1-S6),地下水点位3个(W1-W3);根据图3.2-8可判断引用地勘所在区域地下水流向为自西南向东北方向;另外根据本地块所在区域原始地形地貌(地块外北侧为山林,地块内为农田及山林,地块外东侧为吴溪)判断,地下水流向可能为自西北向东南方向。故在调查地块外上游的农用地区域布设2个土壤及地下水场外对照点S01/W0、S02/W01点位。(分别位于本地块外西南侧1743m、西北侧210m),以及2个土壤场外对照点S03、S04点位(分别位于本地块外东北侧1223m、东南侧575m)地下水点位与土壤监测点位重合。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地块内原则上每个土壤采样点位送检4个不同深度的土壤样品,采样深度扣除地表非土壤硬化层厚度,原则上采集0~0.5m表层土壤样品,0.5m~6.0m土壤采样间隔不超过2m,不同性质土层至少采集一个土壤样品,具体间隔根据土柱变化情况(如土壤颜色异常)结合XRF和PID筛查数据选取土壤剖面样品进行监测分析。S1~S6点位及对照点S01~S02取表层0-0.5m、初见水位线附近、下层土壤、土层变层处或明显颜色异常或快筛数据异常的位置或含水层底板(弱透水层),筛选出4个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送样间隔不超过2m,S03~S04(表层对照点)取表层样,各点各取1个样送检。受地质情况影响,基岩层较浅,S1、S01点位实际钻探深度为4.4m,S2实际钻探深度为5.3m,S4实际钻探深度为4.6m,S5实际钻探深度为4.8m,S5实际钻探深度为5.9m。
根据地块历史污染风险情况、现场土壤颜色、气味等性状初步判断,并结合现场PID、XRF的快筛检测结果,共筛选出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地块内28个(包括现场密码平行样4个)及地块外对照点12个(包括现场密码平行样2个);共送检实验室地下水样品地块内2个(包括现场密码平行样1个)及地块外对照点2个。
检测指标:
土壤检测指标包括pH、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27项)、SVOCs(11项)、石油烃(C10-C40)、锑、总铬、硫化物、硒、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氟化物、氰化物、锌、银、锡、铊、钴、钒、铍、钼、钡、二噁英类。
地下水检测指标:
①常规项目(35项,不包含两项微生物):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 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硫化物、钠、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
②基础项目(35项):镍、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1,2-二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苯并[a]芘、苯并[b]荧蒽、萘、1,1-二氯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1,2,3-三氯丙烷、苯胺、2-氯酚、硝基苯、苯并[a]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䓛、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氯甲烷
③其他(14项):石油烃(C10-C40)、锑、总铬、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银、锡、铊、钴、钒、铍、钼、钡、二噁英类;
三、土壤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土壤监测结果可知,本调查地块内及对照点的各监测点土壤样品中镍、铜、镉、铅、汞、砷、总铬、锑、铍、钴、钒、石油烃(C10-C40)、锌、锡、铊、钼、总氟化物、二噁英类、钡、硒、pH值、硫化物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1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中锑、铍、钴、钒、石油烃(C10-C40)、二噁英类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2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总铬、锌、锡、铊、钼、总氟化物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表A.2的“敏感用地筛选值”,钡、2,6-二硝基甲苯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0)中表1“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硒低于《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36/1282-2020)中表3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pH值、硫化物没有评价标准,对比场外对照点,与场外对照点检测浓度差距不大。其余因子均未检出。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标准规定,风险评估的筛选值为开展地块污染风险评价的临界值,即在确定了开发地块土地利用类型的情况下,土壤污染物监测最高浓度低于或等于筛选值时,地块环境风险一般情况可以忽略,该地块不需进行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即可直接用于该土地利用类型的再开发利用。因此,本次调查认为,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表A.2的“敏感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0)中表1“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36/1282-2020)表3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无需进一步开展地块环境详细调查或风险评估,可直接用于后续的再开发利用。
四、地下水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地下水监测结果可知,各监测点地下水样品中无任何肉眼可见物、嗅和味、色度均无异常,各样品中pH值、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氨氮、碘化物、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硫酸盐、氟化物、氯化物、铁、铝、银、钡、总铬、镍、镉、锑、坨、铅、铍、钠、钒、锰、钴、铜、锌、钼、锡、汞、砷、硒、石油烃(C10-C40)、二噁英类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其余因子均未检出。
地下水样品中检出的因子pH、色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氨氮、氯化物、硫酸盐、铝、铁、铜、锌、锰、钠、银、钡、镍、锑、铍、坨、钼、钴、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铅检测结果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要求,浑浊度能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Ⅴ类标准要求;石油烃(C10-C40)、钒均可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总铬、锡的检测结果低于美国EPA筛选值,且与对照点检测浓度差距不大;二噁英类与对照点比较,差距不大。超标指标浑浊度属于感官性质及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且本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不开发,不在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内,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五、结论
原义乌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所规定的第一类用地要求,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可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利用,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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