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合糖科技有限公司原位于浙江迪耳药业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主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54号)要求,在现有土地利用用途下,对浙江合糖科技有限公司原位于浙江迪耳药业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开展调查,减少后续地块再利用过程中存在的土壤环境风险,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浙江合糖科技有限公司原位于浙江迪耳药业有限公司地块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金衢路128号浙江迪耳药业有限公司厂区内,地块占地面积约为1219.84m2,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9.616610°,北纬29.078449°。调查地块四至范围为东、南、西、北均至浙江迪耳药业有限公司厂区内道路。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本地块在1989年前一直为农田、水塘,1989年金华第二制药厂分厂成立,本地块为该分厂内蔗糖脂肪酸酯车间;1996年金华第二制药厂改制,更名为浙江迪耳药业有限公司;本地块内生产线至1999年底停产,2000年-2004年该厂房及设备闲置;2005年浙江迪耳化工有限公司租用本地块进行生产经营,对原有闲置厂房拆除重建,并对原有生产线进行技改;2017年1月,浙江迪耳化工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合糖科技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底停产,厂房及设备闲置;2019年初浙江合糖科技有限公司开始拆除本地块厂房内的生产设备,于2019年6月拆除完毕,随后厂房使用权由浙江迪耳药业有限公司收回,并一直闲置至2023年3月;2023年4月开始,浙江迪耳药业有限公司将本地块原有厂房一层用作包装材料库、原辅料(金刚烷胺)库、易制毒库、不合格品库,二至三层均用作成品仓库。目前,本地块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均属浙江迪耳药业有限公司,地块用途仍为工业用地(M)。
二、点位布设及检测因子情况
本次初步调查采样监测布点方法为:由于本地块目前已被浙江迪耳药业有限公司收回并作为仓库使用,经现场踏勘,仓库内部地面均已硬化处理且库存较满,且仓库大门较小,采样机器无法进入,鉴于此客观原因,决定在本地块红线外避开地下管线且尽可能不破坏厂房外围地面的情况下,尽可能靠近红线的位置进行采样。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技术导则及要求,在详细了解本调查地块产排污环节的基础上,结合类似厂区经验,最终确定布点方法采用专业判断法布点与分区布点法相结合,布点选择储罐区附近、原辅料仓库附近、废水收集池附近、合成及精烘包工艺附近等可能受污染的区域,成品仓库区域附近,确保重点区域部分点位均匀,且考虑污染程度较大位置。
本次调查范围面积为1219.84m2,因此在调查区域内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4个(S1-S4),地下水点位4个,在调查地块外设置1个土壤及地下水场外对照点S01/W01(位于本地块外西南侧约2700m)。
调查地块受地下地质情况限制,地块内及对照点实际采样深度仅S1和S3达到原方案采样深度,其余点位均未达到方案要求的采样深度。各点位实际采样深度、数量为:S2点位原方案采样深度6m,实际采样深度为5.5m,共采集4个样品;S4点位原方案采样深度6m,实际采样深度为4.5m,共采集4个样品; S01点位原方案采样深度6m,实际采样深度为4.5m,共采集4个样品。
根据地块历史污染风险情况、现场土壤颜色、气味等性状初步判断,并结合现场PID、XRF的快筛检测结果,共筛选出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22个(其中地块内16个、地块外对照点4个、现场平行样2个)。
土壤检测指标包括pH、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27项)、SVOCs(11项)、银、锌、锡、乙腈、三乙胺、石油烃(C10-C40)。
地下水检测指标①常规项目(35项,不包含两项微生物及辐射指标):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 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硫化物、钠、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氯化物、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②基础项目(34项):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③特征项(5项):银、锡、乙腈、三乙胺、石油烃(C10-C40)。
三、土壤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土壤检测结果可知,本调查地块内及对照点的各监测点土壤样品中砷、镉、铜、铅、汞、镍、锌、银、锡、石油烃(C10-C40)均有不同程度检出,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1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中石油烃(C10-C40)的检测结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2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锌、锡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表A.2的“非敏感用地筛选值”;银的检测结果低于《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36/1282-2020)中表3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pH值没有评价标准,对比场外对照点,与场外对照点检测结果差距不大。其余因子均未检出。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标准规定:“风险评估的筛选值为开展地块污染风险评价的临界值,即在确定了开发地块土地利用类型的情况下,土壤污染物监测最高浓度低于或等于筛选值时,地块环境风险一般情况可以忽略,该地块不需进行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即可直接用于该土地利用类型的再开发利用。”因此,本地块无需进一步开展地块环境详细调查或风险评估。
四、地下水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地下水检测结果可知,各监测点地下水样品中无肉眼可见物、嗅和味,色度均无异常,各样品中pH值、浑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氨氮、氟化物、氯化物、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硫酸盐、碘化物、铝、铁、镍、铜、锌、银、镉、锡、铅、砷、锰、钠、1,2-二氯苯、1,4-二氯苯、氯仿(三氯甲烷)、石油烃(C10-C40)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其余因子均未检出。
本地块地下水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氟化物、氯化物、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硫酸盐、碘化物、铝、铁、镍、铜、锌、银、镉、铅、砷、锰、钠、1,2-二氯苯、1,4-二氯苯、氯仿(三氯甲烷)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石油烃(C10-C40)的检测结果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锡的检测结果低于美国EPA筛选值;检测指标中浑浊度、氨氮未能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要求。超标指标浑浊度和氨氮均属于感官性质及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分析浑浊度、氨氮不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的原因:(1)浑浊度:本地块所在地历史上有部分为水塘,水塘底部为淤泥;(2)氨氮:考虑区域地下水属于浅层地下水,与附近河流地表水基本相通, 受农业面源、生活污水、雨水等污染影响。
由于本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不开发,且本地块不在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内,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五、结论
综上所述,浙江合糖科技有限公司原位于浙江迪耳药业有限公司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所规定的第二类用地要求。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可用于现有工业用地用途,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后续若该地块发生用途变更,应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国家和浙江省的相关规定,按照用途变更的类型,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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