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苑街道北苑路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同时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义乌中心城区15个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义政发【2019】39号中的义乌中心城区北苑老城北区块(0579-YW-YZ-BY-06)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可知,地块规划为B/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居住用地,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居住用地(07)中的城镇住宅用地(0701)及商业服务业用地(09)中的商业用地(0901),其中居住用地为敏感用地,属于浙环发[2024]47号文件中的甲类地块,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调查地块位于义乌市北苑街道北苑路南侧,春晗二区北侧,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20.065138°,北纬29.337291°,总用地面积为8514.19m2,地块东至绿化区,南至上里角塘村高层及春晗二区,西至小区道路,隔路为春晗二区,北至北苑路,隔路为春晗四区。地块原权利人为义乌市北苑街道上里角塘村村集体,现地块权利人为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
调查地块2008年前,地块内为农田及小水塘,农田为周边村民种植蔬菜,自种自吃,农药、化肥使用量较少,小水塘用于周边农田灌溉,2008年,地块由街道征收,征收后,地块内的植物进行清表,地块进行整体平整,平整后闲置,后地块内中间部分建为小区道路,至2017年,地块内的闲置空地建为绿化带,至今仍为绿化区,绿化区内种植了绿化植物,铺设了草皮。
二、点位布设及检测因子情况
(1)本次调查布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基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 年第72号)相关规定“原则上初步调查阶段,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块历史使用情况及周边区域的情况进行点位布设,并结合地块的采样实际情况,最终确定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共布设土壤采样点位数6个(S1-S6),地下水采样按照地下水采样布点相关技术规范中布点密度的要求,在地块内布设地下水监测井3个(W1~W3),W1~W3点位土质较干,无法满足采样条件,故在地块内新增地下水水井W4,地下水下游新增两个地下水水井W5、W6,建井后发现W1~W6均不满足采样条件,故在地块周边现有水井(命名为W7)处取水样检测,1个场外对照点S0/W0点位,位于地块西北侧(地下水上游)的农田区域,距离本地块最近距离511m,地下水点位与土壤监测点位重合)。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地块内原则上每个土壤采样点位送检4个不同深度的土壤样品,采样深度扣除地表非土壤硬化层厚度,原则上采集0~0.5m表层土壤样品,0.5m~6.0m土壤采样间隔不超过2m,不同性质土层至少采集一个土壤样品,具体间隔根据土柱变化情况(如土壤颜色异常)结合XRF和PID筛查数据选取土壤剖面样品进行监测分析。
根据地块历史污染风险情况、现场土壤颜色、气味等性状初步判断,并结合现场PID、XRF的快筛检测结果,共筛选出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15个(不包括平行样2个);共送检实验室地下水样品2个(不包括平行样1个)
(2)检测指标
所有采集的环境介质样品均送到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检测项目包括:
土壤监测指标:
①基础项: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27项)、SVOCS(11项)
②特征项:pH、石油烃C10-C40
地下水监测指标:
①常规项目(35项,不包含两项微生物):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 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硫化物、钠、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氯化物
②特征项:石油烃C10-C40、二甲苯、苯并a芘
(3)评价标准
土壤评价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评价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 类标准、《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附件5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三、调查结果:
本调查地块土壤样品六价铬、VOCs和SVOCs(除间,对-二甲苯外)检测结果低于检出限,其他因子间,对-二甲苯、铜、铅、镉、汞、砷、镍及石油烃C10-C40检出值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pH值没有评价标准,对比场外对照点,与场外对照点检测浓度差距不大。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标准规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通过初步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筛选值,应当依据HJ 25.1、HJ 25.2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详细调查。因此本次调查认为,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本地块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无需进一步开展地块环境详细调查,可直接用于后续的再开发利用
本次调查地下水样品关注检测因子中pH值、色度、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氟化物、氯化物、硝酸盐、硫酸盐、挥发性酚类、亚硝酸盐、氨氮、石油烃C10-C40、汞、砷、六价铬、锰、钠、碘化物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其余均未检出。
各监测点地下水检出的因子中pH值、色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碘化物、氟化物、氯化物、硝酸盐、亚硝酸盐、硫酸盐、挥发性酚类、汞、砷、六价铬、锰、钠等浓度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要求;石油烃C10-C40检出值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附件5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中地块周边点位W7地下水浊度检测结果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标准要求,对照点浊度未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要求,超标指标浊度属于感官性质及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对农产品、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等影响较小,浊度超标原因可能是由于义乌地质构造复杂多变,颗粒物沉积较慢,因此使地下水水质中的浊度超标。
浊度超标点位为对照点,非调查地块内点位,因调查地块内未采集到地下水样品,故在调查地块周边现有水井采集地下水样品进行检测,该点位(W7)地下水中的样品关注检测因子检出值均可满足GB/T 14848-2017 规定的Ⅳ类质量标准及《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附件5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故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
综上所述,北苑街道北苑路南侧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所规定的第一类用地的要求,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可用于B/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居住用地,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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