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苑街道丹溪北路与柳青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同时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根据《义乌中心城区北苑柳青区块单元(YZ-HZ-01)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图》可知,地块规划为B/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居住用地,R居住用地,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居住用地(07)中的城镇住宅用地(0701),为敏感用地,属于浙环发[2024]47号文件中的甲类地块,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调查地块位于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北路与柳青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20.043428°,北纬29.348449°,总用地面积为9230.37m2,地块东至拆除义乌大捷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后的闲置空地、川塘路、柳青二区,南至拆除义乌大捷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后的闲置空地、柳青路,西至绿化、洪巡溪,北至柳青二区。地块原权利人为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三村,现权利人为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
调查地块在1997年为农田;1997年前地块内西南侧区域农田荒芜裸露,西南角建了柳三村村委会办公楼,中间有一条自南向北的水渠;2006年地块内东北侧及东侧搭建了工棚作为浙江嘉得莱有限公司坯布仓库;2010年地块西南侧荒芜裸露区域建了水泥地;2012年地块内水渠被填埋,水渠填土来源于柳青小区建房时开挖的土,农田荒芜后闲置,浙江嘉得莱有限公司坯布仓库工棚被拆除,地块内建了若干个工棚用作柳青小区旧村改造建房工棚,主要堆放建筑材料、工具等;2015年地块内柳青小区旧村改造建房工棚被拆除,中心区域搭建了两个工棚堆放周边村民生活杂物;2016年地块内荒芜区域种植绿化;2017年中心区域两个工棚被拆除,中心区域绿化被铲除;2018年中心区域为临时停车场;2024年11月初地块内柳三村村委会办公楼被拆除;地块现状为拆房后闲置空地、绿化、临时停车场、水泥地。
二、点位布设及检测因子情况
(1)本次调查布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基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 年第72号)相关规定“原则上初步调查阶段,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块历史使用情况及周边区域的情况进行点位布设,并结合地块的采样实际情况,最终确定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共布设土壤采样点位数15个(S1-S15)。本次调查地块地下水采样按照地下水采样布点相关技术规范中布点密度的要求,在地块内布设地下水监测井4个(W1~W4),实际勘探过程中发现W1~W2点位土质较干,无法满足采样地下水采样条件,故在地块内新增地下水水井(W5),1个场外对照点S0/W0点位,位于地块西南侧(地下水上游)的农田区域,距离本地块最近距离3064m,地下水点位与土壤监测点位重合)。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地块内原则上每个土壤采样点位送检4个不同深度的土壤样品,采样深度扣除地表非土壤硬化层厚度,原则上采集0~0.5m表层土壤样品,0.5m~6.0m土壤采样间隔不超过2m,不同性质土层至少采集一个土壤样品,具体间隔根据土柱变化情况(如土壤颜色异常)结合XRF和PID筛查数据选取土壤剖面样品进行监测分析。
根据地块历史污染风险情况、现场土壤颜色、气味等性状初步判断,并结合现场PID、XRF的快筛检测结果,共筛选出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地块内62个(不包括平行样8个);共送检实验室地下水样品2个(不包括平行样1个)。
(2)检测指标
所有采集的环境介质样品均送到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检测项目包括:
土壤监测指标:
①基础项: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27项)、SVOCS(11项)
②特征项:pH、石油烃(C10-C40)、总铬、锑、硒、锌、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
地下水监测指标:
①常规项目(35项,不包含两项微生物):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 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硫化物、钠、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氯化物
②基础项目(35项):镍、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
③其他(6项):锑、石油烃(C10-C40)、总铬、可吸附有机卤素、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
(3)评价标准
土壤评价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表A.2的“敏感用地筛选值”、《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36/1282-2020)中表3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评价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 类标准、《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附件5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美国EPA中Tapwater筛选值、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3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三、调查结果:
本调查地块土壤样品六价铬、VOCs和SVOCs(除1,1,2,2-四氯乙烷、苯并[a]芘外)检测结果低于检出限,其他因子铜、镍、镉、铅、砷、汞、锑、1,1,2,2-四氯乙烷、苯并[a]芘及石油烃(C10~C40)检出值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总铬、锌检出值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表A.2的“敏感用地筛选值”要求,硒检出值满足《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36/1282-2020)中表3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pH值没有评价标准,对比场外对照点,与场外对照点检测浓度差距不大。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标准规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通过初步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筛选值,应当依据HJ 25.1、HJ 25.2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详细调查。因此本次调查认为,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本地块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无需进一步开展地块环境详细调查,可直接用于后续的再开发利用
本次调查地块地下水样品中摇匀可见少量颗粒物,关注检测因子中pH值、色度、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氟化物、氯化物、硝酸盐、硫酸盐、挥发酚、亚硝酸盐、碘化物、六价铬、砷、镉、铝、锰、钠、石油烃(C10-C40)、萘、可吸附有机卤素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其余均未检出。
检出的因子中pH值、色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氟化物、氯化物、硝酸盐、硫酸盐、挥发酚、亚硝酸盐、碘化物、六价铬、砷、镉、铝、锰、钠、萘等浓度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其中浊度、氨氮未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要求;石油烃(C10-C40)检出值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附件5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可吸附有机卤素检出值小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3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地块内地下水现状及规划均不用做饮用水,且关注污染物浊度不具备挥发性、氨氮缺少计算参数,无法计算暴露量,根据第一类用地下暴露情景的暴露途径分析结果,本地块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缺少基于人体健康风险的暴露途径及计算暴露量所需的理化参数,因此认为其地下水污染风险水平可接受。
综上所述,北苑街道丹溪北路与柳青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所规定的第一类用地的要求,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可用于B/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居住用地,R居住用地,无需启动详细调查,不需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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