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宅中学以北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同时,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本地块属于用途变更地块,原用途涉及工矿用地、居住用地及农用地,现已规划为居住用地,为浙环发(2021)21号中的敏感用地,属于甲类地块,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黄宅中学以北地块位于工商路东侧、黄宅中学北侧。地块东至农田、水塘,南至黄宅中学、锦绣学苑,西至工商路、农田,北至农田、树木及灌木丛。地块中心桩号为东经120.002083°,北纬29.455636°,规划用地面积为69194.4m2。地块原用途涉及工矿用地、居住用地及农用地,根据《黄宅镇黄宅中学北侧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现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原属于浦江县黄宅镇新华村集体;2021年,地块被浦江县黄宅镇人民政府征收,现土地使用权属于浦江县黄宅镇人民政府。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黄宅中学以北地块在2000年前为后潘都村居民区、小山坡(树木及灌木丛、农田)、水塘和水渠;2000年地块内建了新华砖瓦厂;2013年,地块内北侧区域的水塘和西南角水塘被填埋,填土来源于周边小山坡的土;2017年,地块内北侧区域挖了一口水塘,地块南侧区域为临时堆放点,主要堆放货物,不涉及危化品;2019年,地块内新华砖瓦厂被拆除、还留下一两栋新华砖瓦厂宿舍未拆除进行闲置,南侧区域搭建锦绣学苑施工单位项目用房;2021年,地块内东南侧水塘被填埋、填土来源于周边山坡的土,锦绣学苑施工单位项目用房被拆除;2022年,地块内不用作货物临时堆放点;2023年地块内后潘都村住宅和砖瓦厂未拆除的宿舍被拆除;地块现状为小山坡(树木及灌木丛、农田)、拆除房子后的闲置空地、水塘、水渠,地块内还堆放了一些周边山坡开挖的黄泥土。因此,地块现状及历史上未涉及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填埋等,未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其相邻地块现状及历史上为农田、树木及灌木丛、水塘、水渠、黄宅中学、锦绣学苑、工商路、浦江荣达驾校、浦江百顺驾校、下店村、农田管理房 、建材仓库、浦江黄宅农村集体经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租企业为浦江黄宅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浦江县黄宅镇信华砖瓦厂、水晶加工厂、养鸡场等。
二、点位布设及检测因子情况
在调查区域内布设土壤监测点位10个(S1-S10),地下水点位4个(W1-W4);根据引用地勘所在区域地下水流向以及结合《黄宅中学以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方案函审意见》,在调查地块外上游的农用地区域布设1个土壤及地下水场外对照点S01/W0(位于地块外西北侧约208m),地下水点位与土壤监测点位重合。本项目共采集共采集土壤样品80个(包括土壤现场平行样5个),根据地块历史污染风险情况、现场土壤颜色、气味等性状初步判断,并结合现场PID、XRF的快筛检测结果,共筛选出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47个(包括土壤现场平行样5个)。土壤检测指标包括 pH、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27项)、SVOCs(11项)、石油烃(C10-C40)、氟化物。另外采集7个地下水样品(包括地下水现场平行2个),送检实验室地下水样品7个(包括地下水现场平行样2个)。地下水检测指标包括①常规项目(37项):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 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硫化物、钠、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②基础项目:镍、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③特征项目:石油烃(C10-C40)。
三、土壤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土壤监测结果可知,本调查地块内及对照点的各监测点样品中pH、氟化物、铜、镍、铅、镉、汞、砷、石油烃(C10-C40)、茚并[1,2,3-cd]芘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均达到《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其中氟化物可达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表A.2的“敏感用地筛选值”要求;pH没有评价标准,与场外对照点检测浓度差距不大;其余因子均未检出。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标准规定,风险评估的筛选值为开展场地污染风险评价的临界值,即在确定了开发场地土地利用类型的情况下,土壤污染物监测最高浓度低于或等于筛选值时,场地环境风险一般情况可以忽略,该场地不需进行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即可直接用于该土地利用类型的再开发利用。因此,本次调查认为,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可以直接用于后续的再开发利用。
四、地下水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地下水监测结果可知,各监测点地下水样品中无肉眼可见物,pH、嗅和味、色度均无异常,各样品中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耗氧量、氨氮、挥发酚、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氟化物、碘化物、氯化物、镍、砷、镉、铅、铁、锰、硒、锌、钠、可萃取石油烃(C10-C40)、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二氯甲烷、反-1,2-二氯乙烯、1,1-二氯乙烷、顺-1,2-二氯乙烯、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1,2-二氯丙烷、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其余因子均未检出。采样点W0、W1-W4的浊度和菌落总数均未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要求,可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Ⅴ类标准要求,其余检测因子均可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要求,其中1,1-二氯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1,2,3-三氯丙烷、苯胺、2-氯苯酚(别名2-氯酚)、硝基苯、苯并[a]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 h]蒽、茚并[1,2,3-c,d]芘、䓛、可萃取石油烃(C10-C40)均可以达到《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氯甲烷可以达到美国EPA筛选值。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超标因子浊度、菌落总数属于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且本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也不开发利用,因此本地块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五、结论
综上所述,黄宅中学以北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所规定的第一类用地要求,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可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利用,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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