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义乌大翔涂料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关于原义乌大翔涂料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本地块属于化工行业中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属于丙类地块,因此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企业行业代码为2641涂料制造,故调查地块不属于47号文第十四条中提及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行业代码2614)、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代码2710)、化学农药制造(行业代码2631)、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行业代码2632)等行业企业的原址用地,因此无需优先拓展为生态空间。地块原用途为工业用地,现规划为一类工业用地(M1),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工矿用地(10)中的工业用地(1001)。
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原义乌大翔涂料有限公司地块位于义乌市义南工业区丹桂路15号,地块占地面积为6387.9平方米,中心坐标为东经120.028101°,北纬29.195360°。地块东至义乌市中力工贸有限公司,南至丹桂路,隔路为浙江诚俊花边有限公司,西至友龙路,隔路为义乌市信益拉链厂、义乌市太古工艺品有限公司、义乌家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北至义乌市泰达纺织有限公司。地块原权利人为义乌大翔涂料有限公司,现权利人为义乌市雁球通服饰有限公司。
根据现场踏勘资料、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调查地块在2000年前为农田,主要为周边村村民种植蔬菜,为自种自吃,化肥、农药使用量较少;2000年左右地块内开始建厂,2002年左右建成义乌大翔涂料有限公司,建成后投产使用,2017年,厂区内西北角新建成仓库,2024年年底,厂区内停产,2025年4月开始搬迁,2025年5月遗留物料及设备已全部搬迁至新厂区,地块内为拆除厂房后的空地。
二、调查布点与采样分析:
(1)本次调查布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基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 年第72号)相关规定“原则上初步调查阶段,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块历史使用情况及周边区域的情况进行点位布设,并结合地块的采样实际情况,最终确定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共布设土壤采样点位数8个(S1-S8)。本次调查地块地下水采样按照地下水采样布点相关技术规范中布点密度的要求,在地块内布设地下水监测井3个(W1~W3),1个场外对照点,S0/W0点位,位于地块东北侧的农田区域,距离本地块最近距离942m,地下水点位与土壤监测点位重合)。
调查地块采样点S1~S8(除S4外)原计划采样深度为6m,S4原计划采样深度为9m,因风化岩石层的影响,无法钻探至预设深度导致采样深度有变化,S1实际采样深度为2.0m,S2实际采样深度为1.5m,S3、S6、S8实际采样深度为0.5m,S4、S7实际采样深度为0.8m,S5实际采样深度为1.3m,S0实际采样深度为8.3m。调查地块采样点S1、S2、S5分别取表层0-0.5m、底部处2个土壤样品送检;调查地块采样点S3、S4、S6、S7、S8分别取表层0-0.5m处1个土壤样品送检;S0分别取表层0-0.5m、初见水位线附近、底部及快筛数据综合较高处5个土壤样品送检。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地块内16个(不包括平行样2个);共送检实验室地下水样品2个(不包括平行样1个)。
(2)检测指标
所有采集的环境介质样品均送到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检测项目包括:
土壤监测指标:
①基础项: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27项)、SVOCS(11项)
②特征项:pH、氰化物、三溴甲烷(溴仿)、石油烃(C10-C40)、钴、锑、2,4-二硝基甲苯、2,4,6-三氯酚、多氯联苯(总量)、滴滴涕、总铬、铊、锌、铍、钼、氟化物、硒、锰、蒽、荧蒽、2,6-二硝基甲苯、三氯苯(1,2,3-三氯苯、1,2,4-三氯苯)、甲醛、硫化物
地下水监测指标:
①常规项目(35项,不包含两项微生物):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 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硫化物、钠、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氯化物
②基础项目(35项):镍、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
③其他(42项):三溴甲烷、石油烃(C10-C40)、钴、锑、2,4-二硝基甲苯、2,4,6-三氯酚、多氯联苯(总量)、滴滴涕、总铬、铊、铍、钼、蒽、荧蒽、2,6-二硝基甲苯、三氯苯(1,2,3-三氯苯、1,2,4-三氯苯、1,3,5-三氯苯)、甲醛、石油类、可吸附有机卤素、总磷、丙烯酸
(3)评价标准
土壤评价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表A.2的“非敏感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表1“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36/1282-2020)中表3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表1“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评价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 类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附件5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美国EPA中Tapwater筛选值、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三、调查结果:
本调查地块土壤样品六价铬、硫化物、氰化物、甲醛、VOCs和SVOCs检测结果低于检出限,其他因子铜、镍、镉、铅、砷、汞、锑、钴及石油烃(C10-C40)检出值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硒、锰检出值满足《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36/1282-2020)中表3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氟化物、铬、锌、钼、铊、铍检出值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表A.2的“非敏感用地筛选值”,pH值没有评价标准,对比场外对照点,pH值与场外对照点检测浓度差距不大。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标准规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通过初步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筛选值,应当依据HJ 25.1、HJ 25.2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详细调查。因此本次调查认为,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本地块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无需进一步开展地块环境详细调查,可直接用于后续的再开发利用。
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无肉眼可见物,关注检测因子中pH值、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铁、锰、挥发酚、氨氮、硫化物、钠、亚硝酸盐氮、氟化物、硝酸盐氮、氰化物、铅、锌、铝、总铬、锑、铜、钴、钼、铊、砷、汞、硒、石油烃(C10-C40)、总磷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其余均未检出。
根据地下水监测结果,各监测点地下水中检出的因子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铁、锰、挥发酚、氨氮、硫化物、钠、亚硝酸盐氮、氟化物、硝酸盐氮、氰化物、铅、锌、铝、锑、铜、钴、钼、铊、砷、汞、硒等浓度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其中浊度未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石油烃(C10-C40)检出值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附件5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总磷检出值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总铬检出值可以满足美国EPA中Tapwater筛选值。
综上所述,原义乌大翔涂料有限公司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所规定的第二类用地的要求,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可用于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无需启动详细调查,不需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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