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块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该地块(实际用地)历史企业为印染行业,属于丙类地块,因此,该地块实际用地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原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块位于长兴县虹星桥镇刘井村,该企业的土地证面积约为12333m2,因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实际用地面积约为15760m2,因此,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该企业实际用地面积范围即15760m2作为调查范围。原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9.845530°,北纬30.893362°。地块东侧紧邻原长兴莱蔓家纺有限公司闲置厂房和长兴和平清泉排水有限公司(虹星桥厂区—原长兴新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侧紧邻观青线,隔路为农田;西侧紧邻道路和水塘;北侧紧邻长兴和平清泉排水有限公司(虹星桥厂区—原长兴新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该地块在2008年前一直为农田,2008年长兴新天龙印染有限公司搬入该地块生产经营,该企业于 2016 年 7 月更名为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债务问题,于 2020 年 7 月正式破产,并在同年 12 月停止生产;停产后,该企业厂房及设备闲置,停产期间未继续使用且未对外出租。2022 年 1 月,长兴百通物资有限公司、浙江奋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及浙江兆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收购了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排污权;2022 年 5 月,企业更名为浙江虹盛科技有限公司;收购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该企业未继续生产),陆续将企业现有厂址的设备进行拆除,截止 2024 年 4 月,现有厂址的设备已全部拆除,部分建构筑物已拆除,剩余未拆除的建构筑物基本已腾空并闲置,该地块后续仍作为工业用地。
二、点位布设及检测因子情况
本次调查范围面积为15760m2,因此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12个(S1-S12),在调查地块外设置1个土壤及地下水场外对照点S01/W01(位于本地块外西南侧约85m)和3个土壤场外对照点S02、S03、S04点位(分别位于本地块外东南侧约90m、东北侧约154m、西北侧约130m)。在调查区域内共布设地下水点位4个(W1、W2、W3及W4(企业原有水井)),在调查地块外设置1个土壤及地下水场外对照点S01/W01(位于本地块外西南侧约85m),除W4为企业原有水井,其余地下水点位均与土壤监测点位重合。
土壤检测指标包括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27项)、SVOCs(11项)45项基本项及pH值、硫化物、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锑、硒、总铬、氟化物、锌、钴、石油烃(C10~C40)、甲醛、3,3’-二氯联苯胺。
地下水检测指标包括①常规项目1(35项,不含两项微生物及放射性指标):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 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硫化物、钠、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②常规项目2(35项—GB36600除了35项后的其他项):镍、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③特征项(11项):锑、总铬、钴、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石油烃(C10-C40)、三溴甲烷、三氯苯(总量)、可吸附有机卤素、甲醛、3,3’-二氯联苯胺。
三、土壤监测结果评价
本调查地块内及对照点的各监测点土壤样品中砷、汞、锑、镉、铅、铜、镍、锌、总铬、硒、钴、甲醛、石油烃(C10-C40)、氟化物、硫化物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其中砷、汞、镉、铅、铜、镍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1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锑、钴、石油烃(C10-C40)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2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锌、总铬、氟化物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表A.2的“非敏感用地筛选值”;硒的检测结果均低于《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36/1282-2020)中表3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甲醛的检测结果低于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表1“第二类用地筛选值”;pH值、硫化物没有评价标准,对比场外对照点,与场外对照点检测浓度差距不大。其余因子均未检出。因此,本次调查认为,本地块无需进一步开展地块环境详细调查或风险评估,可直接用于后续的再开发利用。
四、地下水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地下水检测结果可知,各监测点地下水样品中无肉眼可见物、嗅和味,色度均无异常,pH值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要求,各样品中浊度、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耗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碘化物、氯化物、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硫酸盐、氟化物、甲醛、砷、锑、铅、镍、总铬、铜、锌、铝、铁、锰、钠、石油烃(C10-C40)、苯胺、萘、苯并[b]荧蒽、苯并[a]芘、可吸附有机卤素(AOX)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其余因子均未检出;其中pH值、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耗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碘化物、氯化物、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硫酸盐、氟化物、砷、锑、铅、镍、铜、锌、铝、铁、锰、钠、萘、苯并[b]荧蒽、苯并[a]芘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要求;石油烃(C10-C40)、苯胺的检测结果均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总铬、甲醛的检测结果均低于美国EPA筛选值,且与对照点检测浓度差距不大;可吸附有机卤素(AOX)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3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与对照点检测浓度差距不大。浊度未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要求,可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Ⅴ类标准要求。超标指标浑浊度属于感官性质及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且本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不开发,不在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内。因此,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本地块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五、结论
综上所述,原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所规定的第二类用地要求。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可用于现有工业用地用途,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后续若该地块发生用途变更,应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国家和浙江省的相关规定,按照用途变更的类型,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附件:(公示稿)原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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